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再談東發(RICE)

經過一星期醞釀之後,打算再一次的討論東部發展條例的問題,這篇文章將會講到比較多經濟學,也會較上一篇更為仔細地討論依照目前此條例所規定的條文會以什麼樣的方式影響花東地區的人們,且這些影響是好是壞。

本篇文章將會討論兩種將東部土地下放給民間(包括大小企業或人民)的方式,比較他們實施之後的效果及優劣,且判斷標準都是以會不會增進東部人民財富為依準。

稍微來回顧一下東部發展條例之中關於土地使用的條文內容,主要就是土地的使用方式及使用人可直接由縣政府或是所謂的東永小組來決定,不受土地法之規範。

再接著我就假設兩種土地的分配方式,第一種:由縣政府或是東永小組根據民間團體(大小型企業或是個人)所提出的土地開發計畫來決定誰能擁有土地使用權。第二種:由縣政府或是東永小組主持並規劃對土地使用權的公開拍賣,由價高者得。接下來我們就開始來討論究竟這兩種土地使用權的下放方式的異同與優劣,以及他們到底會對花東地區的人民帶來什麼效果。

第一種:由縣政府或是東永小組根據民間團體(大小型企業或是個人)所提出的土地開發計畫來決定誰能擁有土地使用權

這種方法可以說是非常典型的政府審核制,其審核的標準大致上也可以推測出來,不外乎就是看企業或個人所提出的計畫中,投資金額是多少,有沒有什麼發展遠景,有沒有對當地的人民有什麼幫助及回饋,有沒有辦法真的為花東地區帶來所謂的經濟發展。

這種典型的審核制要成功,要害有兩點:其一就是由政府人員或是專家組成的審核小組要真的以人民最大利益為考量。其二就是這個小組要真的有能力看出哪個企業或人民提出的計畫最能好好地開發東部地區。

上述兩點只要有一點無法辦到,這樣的審核制度問題就會很大,尤其是在東發條例可以以特別法的地位越過中央及民意機關直接更改地目,土地使用權濫發的可能性就更加無法克制。但這些不是我要說的重點。

即使是在以上兩點都達到的情形之下,也會因為某些原因使得最後開發的情況變得不如預期,這些情況如下:
  • 這種審核制度要求的是開發計劃及投資金額,中小型企業及較小的個人團體(如部落)根本無法在這種審核裡面討到便宜。提計劃,砸鈔票,都辦不到。甚至有可能會直接規定一定要超過某種規模程度的投資才可以三與審核。到最後得到土地使用權絕不可能落入中小型企業或是小型團體的手中,都會掌握在大企業的手裡。在現今的花東就是這種情況,看起來好像是幾個大商人在劃分地盤一樣。意味著一個區域之中就只會有一個大企業佔據。
  • 對於一個已經得到某區域之中的土地所有權的大企業而言,附近的競爭對手不多,說有也頂多就是一些個人經營的小型觀光業如民宿,或是小餐廳等等,根本無法相提並論。加上政府通常都會奉送退稅或是補助這種優惠牛肉來鼓勵企業多多開發東部,一家資本額已經這麼龐大的企業還有退稅這種優惠,一般小型觀光業是絕不可能與之為敵的。久而久之附近居民的生計只能仰賴這家企業,不管是去裡面工作或是進駐進去,總之就是會慢慢的被吸收進去。
  • 再來最致命的一點,就是在這個新的東發條例實施後有可能出現的事情。就是透過東發對於土地使用的規定鬆綁,在配以審核制度,企業可以在已擁有一塊土地的使用權之後,再向審核小組提出擴大範圍的使用權。這時候的情形還是一樣,他們會很有遠景,會有很龐大的投資金額,會很照顧附近的居民(因為附近居民的工作都仰賴他)。從而更加擴大了他的使用範圍,就好像拿著柵欄一步一步往外擴展勢力範圍,被他圈起來的地就是屬於他的。
  • 得到了區域更廣大的土地使用權之後,更可以為所欲為的進行獨占動作,包括橫掃更大範圍的小型觀光業,甚至開始用別種使用土地的方式經營(如農業工業等)。對於當地人民來說惡夢就真正開始了,沒有土地,沒有財富,只有來消費的外地人和老闆,這絕對違背了東發條例一開始的宗旨。
現今送去黨團協商的東發條例版本一旦真的公佈實施,帶來的惡夢就是如此。此處要害不是在於企業是多麼的邪惡沒人性,而是在於這樣的法條漏洞如此之大連我這種小兵都可以看出來,商人-世界上最清楚自己利益的人豈能不知。到了最後政府豈能去怪企業沒人性?這種法條及審核制度才是真正造成惡夢的要命原因!

第二種:由縣政府或是東永小組主持並規劃對土地使用權的公開拍賣,由價高者得

這種方法跟前一種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只看價錢,不問用途,也不問遠景,不需要計劃,不需要審核,真槍實彈的看誰能對一塊已經分割好使用權的土地出最高價錢。這時候對於一個要取得使用權的企業或個人而言,所需要準備的不是提出計劃,而是真正去評估取得使用權之後的收益是如何,再去看自己究竟有多少錢可以去標地。

這種方法的要害也是兩個:其一,小組或政府必須公正公開的主持拍賣,不以其他條件作為依據只看價高者得。其二:如何分割土地使用權將決定一塊土地獎落誰家。

公正公開的拍賣土地不至於太難,難就是難在如何分割,如果分割的方式是很大塊大塊的去分,那麼使用權仍然只會落在大型企業的手裡,但若是採取較小土地規模的區域慢慢拍賣,那麼中小型企業及其他民間團體就有比較有可能標到。

  • 即使是在大塊大塊分割之後大企業仍然站到了大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其對土地及其他當地資源的獨占及破壞能力會比審核的情形稍微減少一些。原因是因為拍賣方式使得企業必須直接面對競爭者及馬上負擔成本,不會有其它方式可以轉嫁掉(比如說提出什麼有遠景的計劃,或是虎爛你我要投資好多好多錢)負擔的成本越高,他擴張的速度就越慢,即使是他取得了一塊土地還要在取得,還是必須再透過公開的拍賣,會大大減緩其圈地的速度。
  • 這種拍賣制度之下,中小型企業或是類似部落的民間團體可以較容易標到較小區域的土地,因為不需要所謂企業形象不需要什麼了不起的遠景只需要準備一筆錢。若是越多中小型企業或是部落取得土地,可以增加當地對於大型企業的競爭,他就不能如審核制度一樣的為所欲為。
  • 通常這種拍賣使用權的制度都會加上不可轉讓給他人的限制,如果可以轉讓給他人,那麼大型企業有可能會直接向中小型企業或是部落購買使用權,但是只要在政府或是小組不加以干涉的情形,至少中小型企業或是部落可以獲得一個他們理想的價格在去賣出使用權,對於大企業來說又大大增加了他們的圈地成本。
由於在拍賣制度之下大型企業會必須付出較高的成本去取得獨占,且至少對於政府來說會有一筆出售土地使用權的收入,可以用在當地或是解決窘困的財政。雖然在最後大型企業還是會慢慢的取得土地及當地其他資源形成獨占,但其實速度不但比較緩慢,而且也難說其他土地使用者如部落或是較小型企業不會發展壯大成為他的競爭者。在這種制度之下大企業的擴張能力會比較容易受到制衡,對於當地人民而言,沒有了獨佔所有資源的大企業,就少了對他們的壓迫力,他們的事業比較不會被吞食,他們不會因為有獨占企業在旁邊就必須去那裡工作,對於貧富差距及財富發展狀況都會比審核制度來的理想。
<<不過要看政府或是小組是否傾向於將土地分割成小塊拍賣,如果他還是分割成大塊,雖然大企業仍然會佔極大優勢,但因為付出的成本比審核制來的高,也會削弱他在圈地及獨占的能力,仍然比審核制來得好>>

其實在這樣的法條下,任何土地由政府去下放,就有可能產生上述的最壞情況,因為這就是一個商人的本性。對於一個法律的制定者而言,應該要考慮的是不要讓商人的惡性無法被節制,不管是直接管制他,或是幫他製造其他對手讓他們互相競爭,絕對都比事事聽他們的話來得好。商人的本性就是擴大市場以圖利,減少對手以獨占。讓他為去擴大市場對國家人民有利,但是讓他減少競爭對手對國家人民是大大不利,尤其是人民。

上述我猜測政府有可能下放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其實都不是我想到認為最符合人民利益的方式,但是因為小弟我所想的方法影響層面有點廣且需要深思熟慮,所以短時間之內不會發表。個人認為最有可能會採用的是審核式的制度,一但開始實施東發條例,一定有許多的BOT及BOO案出現,東部會看起來一片榮景,事實上是悲劇的開幕式

如果一個地方的人民真的想要用美麗的山河去換取經濟發展,那麼也絕對不是用這種方式。用了審核去開發東部部但會讓山河淪喪,連財富也成為他人嫁衣。

這篇文章在分析制度時用到的經濟學比較多,其中有Coase的想法,有國富論的理論,應該會有很多問題可以被討論,很歡迎大家的指教。其實本篇文章昨天就應該出現,只是昨天我按下發佈文章時出現了網頁錯誤,所以就很悲傷的拖到了今天。不過也是因為如此思緒就可以在整理一次,希望各位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淺談東發(RICE)

經過兩個多禮拜的醞釀,現在要開始討論一下最近比較火熱的議題,就是這個東發條例。全名是東部發展條例,其實關於這個議題有很多很多比在下更資深更優秀的前輩早已開始討論,不管是從環境、文化、或是貧富差距等各種方向來討論,都已經不是一個新議題了。可是小弟我是想要從另外一種角度,試著從經濟學科班出身的角度簡單得去討論一下,究竟所謂的東發條例會不會給花東地區的朋友們帶來富裕。

東發條例各版本的重點摘錄如下:
1. 成立東部永續小組,由小組討論並決定未來花東發展方向。
2. 國公有土地,可訂定期限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相關土地使用法規限制
3. 給予十年五百億之發展基金。(國民黨版無明訂金額,僅說會給錢)
4. 花東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
5. 花東民眾鐵公路半價、免徵營業稅,一級產業運輸補貼(僅民進黨版有)
<<摘錄自偷偷比先生的網誌東發發了誰>>

在以上東發條例的重點中,我只打算討論第一項與第二項,也就是關於東永小組(東部永續小組)及用特別法的地位去規定的東部土地使用的規範。

為什麼在這裡我只討論這兩項,是因為這裡正是在討論花東地區的土地交易,究竟是由誰來操刀,這將是非常重要的重點。

在花東地區因為悠久的歷史淵源,有非常大比例的國有土地,這就是為什麼東發條例會特別討論國有土地可以規避中央監督或是地方議會,直接由地方政府或是東永小組來招標廠商開發,或是直接販賣。更改地目及分割地上權等,都會非常方便。

在這種情況之下可以說,本來大部分抓在政府手上的閒置土地,都可以透過招標等方式交移到民間手中,再進行開發。而所謂的民間,也就是指不管是普通老百姓,大型社團法人等企業,都可以跟政府買到或是標到土地來使用。

所以想也知道在這裡就出現了重點,究竟這個樣子有沒有辦法增加住在的東部朋友們財富呢?(在這裡我只討論財富不討論別的,因為其他的不僅不是我的專長,而且我也不想增加複雜程度)

花東地區已經有了很多項的BOT及BOO案在進行,進行的都是所謂的"觀光業"。觀光業的特色就是他沒有所謂的產出,比較集中的是在餵養別的地方而來的觀光旅遊需求。所以難道觀光業都是不好嗎?當然不是,只是如果這些觀光業並不是在有政府錯誤政策之下出現的就不算是壞。但是在這哩,在東部,這些奇怪的觀光業正是因為這樣的政策而出現的。

地方政府或是東永小組,身為土地的所有權人。他們用來出讓土地的方式,是用所謂的"招標制度"。意味著有一群人,坐在會議室裡聽著來投標的公司們做所謂的報告,報告他們公司的遠景,將會給花東地區帶來多少的利益。

請恕我直言,這種方式簡直愚蠢。最簡單的說,這些在做決定的人,並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勉強只能說是所有權人的代理人。換句白話文,就是說這塊土地到底是交給誰,對他們來說根本不痛又不癢,他們若是已公心為先,就應該會選擇對於花東地區的人民來說最好的選擇。但是我很懷疑,他們就算有那個心,也沒有那個能力。也就是說在這個特別法通過之後,花東地區的土地使用方式就要交給這群人來決定了!

問題是:這樣不好嗎?答案是:這樣不好!

不好的原因是這塊土地如何使用不僅僅是雙方的問題而已,它事關著鄰近它的廣大民眾的生計及居住權利。廠商一旦標到,標到的不只是土地使用權(若是BOT)或是所有權,還附加了退稅,補助等優惠,為了"發展花東"。它會在附近大力雇用當地人力,擴大事業規模。最後會成為該公司的地盤,就像牙買加一樣!

如果換一種方式,乾脆把土地用"賣"的,賣給出價最高的廠商呢?懂得經濟學的朋友們,可能會說,這不就是COASE定理的應用嗎?這就也是大錯特錯了。

再強調一次,那些在決定要賣給誰的人,不是土地真正所有權人,而是土地所有權人的代理人。而土地真正的所有權人是誰?是政府,是國家,說更明白一點,就是全體國民!

如果將土地做最高價格賣出,那麼賺來的錢給誰?國庫?縣政府?不管給誰,都絕不會直接變成紅包發給東部的居民。這就是權利安排的不同在有交易成本的情況下會造成不同的結果。(這句話是經濟學,看不懂沒關係)

那難道說將土地抓在政府手上就是最好的辦法嗎?其實我認為不是,我個人也贊成應該將土地適當交給民間,因為只有真正所有權人才有開發土地的誘因(政府不算,因為它不能名正言順的謀利)

那該如何將土地釋放給民間,又不能直接從政府手中招標,或賣出?其實我已經想到了一個方法,只是還沒好好深思熟慮應該要收及更多資料在跟大家報告。不過有一件很明確的事情可以確定,就是現在的東發條例一旦真的三讀通過而且實施(已經逕付二讀了...)對東部很可能是一場災難,就算所得看起來會有短暫的成長,但只要時間稍微一長,就可以看到比之前糟糕的狀況。所以如果沒有更好的辦法,乾脆不要通過這樣的東發條例,維持現狀對東部民眾而言還好很多。

這篇文章說實在話,有罵人而沒建設,因為我還沒提出真正會對花東地區好的土地使用方法,那是因為批評總是容易,建設卻非常困難。雖然我心中已有了想法,但是還要考慮很多種情況,才能發表。今天真的只有"淺談"東發,希望各位不吝指教。

(後記:本篇文章感謝東部一群人社團中寶貴的資料及討論,還有偷偷比先生及Ling-Ling Cheng姊妹的幫助)

順帶一提,我也非常反對在澎湖及其他離島開設"觀光"賭場,根據相同的原因。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活下去(ARK)

宗教不是為了證明神的存在,而是為了探索人存在的本質

昨天看到了這句話,其實我認同。但為什麼認同,並不是我要在這裡說的重點。我比較想要在這裡講的是,我認為什麼是人存在的本質。

在被猛問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稍微想了一下,說了:人存在的本質應該就是活下去

之後再回頭去想,也許我這個答案不夠完整。''人存在的本質就是活下去"又是什麼意思,活下去為什麼會是我存在的本質?

看得到這篇網誌的人應該都跟我一樣,沒有不存在。所以我其實無法說出如果我不存在了到底跟存在著會有什麼差別。要體會到存在的本質,可能真的是要有曾經不存在的情況才能夠了解。

可是說到人有沒有不存在的經驗,這倒是很有可能有,包括我自己也有。那種感覺像是全世界的人都看不到你,碰不到你,好像你比空氣還難被人發現一樣。在那種時候最先出現的想法是:我不再活著了!所以我才會認為存在相較於不存在,在本質上的差別大概就是活下去的感受了。

在度過了我一部分的人生之後,從我身邊的親人跟朋友體會到了一件事,活下去本身並不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情。在做生死選擇的時候,大多數人可能也會跟我一樣,還是想要活著不想死,即使我們好像說不出活著到底好在哪裡,但就是不想死。

人活著的時候要面對好多問題,好多煩惱。有些問題你可以努力去改變,有些問題你很努力也無法改變,有些問題你連原因都不知道。人生中有哭有笑有生氣,不一定真的說活著就很快樂,所以如果活下去真的是存在的本質,那豈不是顯得存在好像也變得有點可悲了嗎?

存在的本質是活下去,那存在的意義是什麼?為什麼我要存在?是什麼原因我選擇繼續存在?

這讓我想到在以前親眼目睹一個對我而言很重要的人正在失去生命的時候,我想到的是他可能已經沒有機會繼續體會生命了。當他真的失去生命以後,我想到的是我想要替他體會

我活下去了所以我存在,而我活著去體會這個世界正是一個讓我找到存在意義的機會,尋找的過程中可能很痛苦,跟大家一樣大部分都不快樂,可是活到了現在我漸漸知道我需要找到什麼。

我想要找到一樣東西,一樣可以超越我存在本質的東西。也就是說為了追尋這樣東西,可以比我只是這樣活著還更有價值,就代表我的存在有了意義!有了這樣的目標,也許可以讓我的人生即使痛苦,也痛苦的有代價。

而我好像已經找到了!